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8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廖武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武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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