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育承
訴訟代理人 鄭崑 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昭興 林文章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6,8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