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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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承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52號、110年台抗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及其規範要旨,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均為加重詐欺既遂罪,犯罪時間密接,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且參諸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執行刑所形成之內部界限,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具狀勾選有意見,並表示:「因另有案件」等意見(見卷附陳述意見調查表),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除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經受刑人之請求外,其餘情形不以經受刑人請求或同意為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75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經受刑人之請求或同意,本院亦得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1年3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1月(2罪)(共8罪)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6罪)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4罪)(共12罪)犯罪日期112年10月25日至112年11月20日112年11月10日112年10月19日至112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50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685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26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03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86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382號判決日期113/02/26113/05/31113/07/2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039號113年度金訴字第862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3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3/26113/06/27113/08/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948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34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728號編號1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2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3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續上頁)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3罪)有期徒刑1年2月(7罪)(共11罪)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4月(2罪)有期徒刑1年2月(2罪)(共6罪)犯罪日期112年10月25日至112年11月13日112年10月25日至112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42號等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12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本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9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3號判決日期113/08/13113/08/21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本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459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9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9/10113/09/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167號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88號編號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