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1803號
上 訴 人  何慶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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