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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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三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三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三格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亦即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喪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另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可參),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張三格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6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見執聲卷第6頁)在卷可佐,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6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各刑期相加;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15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6之宣告刑之刑期總和(即總和有期徒刑10年9月)。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已先分別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及4月,惟僅生嗣後執行扣除問題,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14至16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9至13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表:受刑人張三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4月1日至│97年1月1日至│97年6月19日│││96年1月17日│98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6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0││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859號、第7488│年度偵字第21139號│年度偵字第8927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355號│101年度易字第24號│101年度簡字第66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31日│101年3月7日│101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重訴字第355號│101年度易字第24號│101年度簡字第660號││決├──────┼───────────┼───────────┼───────────┤││判決│99年9月15日│101年3月21日│101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4月(86次)│├────────┼───────────┼───────────┼───────────┤│犯罪日期│97年1月1日至│97年8月11日至│97年7月間至│││98年4月1日│98年1月10日│98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0│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4578號│度偵字第9488號等│度偵字第9488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85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2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2855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決├──────┼───────────┼───────────┼───────────┤││判決│102年2月2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1次)│有期徒刑6月(10次)│有期徒刑7月(11次)│├────────┼───────────┼───────────┼───────────┤│犯罪日期│97年7月30日至│97年7月14日至│97年7月2日至│││98年3月間│98年3月31日│98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488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決├──────┼───────────┼───────────┼───────────┤││判決│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5次)│有期徒刑9月(3次)│有期徒刑10月(1次)│├────────┼───────────┼───────────┼───────────┤│犯罪日期│97年9月16日至│97年10月29日至│98年3月20日│││98年5月26日│98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488號等││年度案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決├──────┼───────────┼───────────┼───────────┤││判決│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確定日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3次)│有期徒刑6月(17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9月22日至│99年1月12日至│99年7月間至99年12月間│││98年2月2日│99年9月8日前之9月初│之某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9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度偵字第9488號等│度偵字第28338號等│年度偵字第79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5年1月13日│108年09月24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3348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89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026號││決├──────┼───────────┼───────────┼───────────┤││判決│104年8月31日│105年1月13日│108年10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16│││├────────┼───────────┤以│以││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下│下│├────────┼───────────┤│││犯罪日期│97年10月間│││├────────┼───────────┤空│空││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號│年度偵字第8991、8992號│││├───┬────┼───────────┤白│白│││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9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2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982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2月24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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