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漢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漢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漢宗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朱漢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12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237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至1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2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依上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表:受刑人朱漢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0日│108年7月15日│108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1237號│字第8548、9209號│字第8548、920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578│108年度易字第1126│108年度易字第112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8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578│108年度易字第1126│108年度易字第1126││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17日│108年12月18日│108年12月18日│├─┴──────┼─────────┼─────────┼─────────┤│是否易刑處分│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52號│││字第5104號├───────────────────┤│││編號2至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7日│108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8年度偵│臺北地檢108年度偵│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874、22285號│字第20874、22285號│字第24328號│├─┬──────┼─────────┼─────────┼─────────┤│最│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8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簡字第││實││2373號│2373號│121號││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109年4月24日│├─┼──────┼─────────┼─────────┼─────────┤│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08年度審簡字第│109年度審簡字第││決││2373號│2373號│12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7日│109年4月7日│109年6月2日│├─┴──────┼─────────┼─────────┼─────────┤│是否易刑處分│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32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25號)│字第3918號││├───────────────────┤(彰化地檢109年度│││編號4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執助字第508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1日│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38、12261號│字第12238、12261號│字第12238、1226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09年度偵緝字第│、109年度偵緝字第│││21、22、23、24、26│21、22、23、24、26│21、22、23、24、26│││、27號│、27號│、2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8日│109年5月18日│109年5月18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8日│├─┴──────┼─────────┼─────────┼─────────┤│是否易刑處分│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08號││├─────────────────────────────┤││編號7至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2日│108年8月17日│108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38、12261號│字第12238、12261號│字第12238、1226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09年度偵緝字第│、109年度偵緝字第│││21、22、23、24、26│21、22、23、24、26│21、22、23、24、26│││、27號│、27號│、2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8日│109年5月18日│109年5月18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8日│├─┴──────┼─────────┼─────────┼─────────┤│是否易刑處分│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08號││├─────────────────────────────┤││編號7至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6日│108年9月8日│108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38、12261號│字第12238、12261號│字第12238、1226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09年度偵緝字第│、109年度偵緝字第│││21、22、23、24、26│21、22、23、24、26│21、22、23、24、26│││、27號│、27號│、2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8日│109年5月18日│109年5月18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8日│109年6月18日│├─┴──────┼─────────┼─────────┼─────────┤│是否易刑處分│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08號││├─────────────────────────────┤││編號7至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9月19日│108年8月5日│108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2238、12261號│字第11404號│緝字第25、118、119│││、109年度偵緝字第││號、109年度偵字第│││21、22、23、24、26││514號│││、2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簡字第156號│109年度易字第2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5月18日│109年4月22日│109年5月29日│├─┼──────┼─────────┼─────────┼─────────┤│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易字第127號│109年度簡字第156號│109年度易字第28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18日│109年7月2日│109年7月2日│├─┴──────┼─────────┼─────────┼─────────┤│是否易刑處分│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得易服勞役│├────────┼─────────┼─────────┼─────────┤│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08號│字第3668號│字第5826號││├─────────┤││││編號7至1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