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二號
原告丙○○○
甲○○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街○段○○○號一樓右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佳佳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逾期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訴狀,雖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 陳顯聰 」,惟有關此訴訟合法要件之欠缺事項,係屬法院隨時均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茲查經本院調查結果,發現原告起訴所指陳顯聰並非本件被告適法之法定代理人,自未具法定代理權,茲原告起訴,要應以被告選任之適法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始足當之。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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