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昌 律師
送達代收人陳明昌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下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莊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