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宣槐選任辯護人徐揆智律師
狄渝星律師被告 呂芳慶 選任辯護人 莊瑞雄 律師
邱朝象 律師被告 黃佳惠 選任辯護人 陳永星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