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文 彭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肆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