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簡上字第七六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明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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