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采燕選任辯護人黃俊六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段景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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