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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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2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家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