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7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吳俊彥
陳峙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3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0484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彥、陳峙戎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吳俊彥、陳峙戎、 黃志國 (另為罰鍰之裁定)於下
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年2月23日14時1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㈢行為:吳俊彥、陳峙戎與黃志國互相鬥毆。
二、經查,前揭被移送人吳俊彥、陳峙戎、黃志國於上開時地因
攤販間之商品價格問題產生口角糾紛,進而互相鬥毆,致黃
志國受有鼻骨骨折、臉部裂傷、左腳挫傷之傷害等情,業據
黃志國及其妻 林月麗 於警訊時陳述綦詳,並有蒐證影像光碟
、監視器照片、路人提供之錄影畫面、 馬偕 紀念醫院乙種診
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足認被移送人吳俊彥、陳峙戎與黃志國
間於上開時地確有互毆行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