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83號
原   告 吳O鴻
被   告 江O豪
      曾O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
與被告江O豪同意移付調解,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
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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