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小字第1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原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