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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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448號
原   告  林欣融
被   告  彭進翃
       蔡祿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就被告彭進翃、蔡祿豪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上開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彭進翃、 羅國迪 及蔡祿豪於民國104年
3月29日晚間,佯裝為網路賣家,有意出售PS4遊戲機1台
,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新臺幣(下同)8,000元,因此受
有損害。故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500元及自106年2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計算之利息。
二、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
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非因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其訴為不合
法,刑事法院原應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
之,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為不
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
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8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取簿及取款車手,分別經本院
刑事庭以105年度訴字第886號判處有期徒刑。其中就原告
因詐欺而受有損害之部分,經刑事庭審理後,認與被告彭進
翃及蔡祿豪無涉,而就此部分對被告彭進翃及蔡祿豪諭知無
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第1項前段之規定,此部分除經原
告聲請外,應予判決駁回,刑事庭逕將該部分移送本庭,於
法已有未合,且無從命原告補正。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亦不合
法,依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附此敘
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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