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二二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素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洪純莉法官劉素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芳菊~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一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遠東商業銀行台北逸│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貳萬肆仟陸佰貳拾│BC0四四二四六││││險股份有限公司│仙分行││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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