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陳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十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會所定業務需求,經董事會決議,擬修正財團法人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名冊、原捐助章程、擬製修正後捐助章程草案、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主管機關教育部函、財團法人法逐條說明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㈠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靈鷲山般若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5項、第6項所示部分(其中修正後第10條第2、4項與原捐助章程第10條第2、4項同,未涉變更),核其內容係涉及董事會之職權、董事會決議事項等,應屬該財團法人內部組織之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且與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108年2月1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㈡至就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所示部分,僅係會址之變
更及文字之調整,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邱李和附表:
┌────┬─────────────┬─────────────┐│條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縣貢寮鄉福│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區○○○○○村○○街七之一號,並得視│連里香蘭街七之一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業務需要,經教育部核准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董事報經教育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召集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董事會之決議,以過半數董│。董事會之決議,以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董事│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董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決議除第六款法人合併或解散│││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之決定,其決議應有四分之三│││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外,餘應有│││法第六十二或六十三條情│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處分│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准許後行之:│││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三、以基金填補短絀。│││聘。│四、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六、法人之合併或解散之決定│││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項。│││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教│││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育部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董事會議紀錄呈報教育部。│││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不得委託代理出席。│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