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 李宣裕
李宣岳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吳富亭 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45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零肆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第77條之9,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45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被告前主張依據租賃契約之約定及民法第438條第2項、第455條規定終止兩造間租約,訴請再審原告返還附表一之土地;另類推適用民法767條第1項前段或第76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第179條、第184條、第185條等規定,訴請上訴人遷讓並返還附表二之建物等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判命再審原告應自附表二所示建物遷出,並將附表一所示土地、附表二所示建物均返還再審被告,再審原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再審原告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812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茲再審被告係本於民法第455條規定訴請再審原告返還租賃物,乃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按起訴時附表一土地交易價額為準。另再審被告訴請返還附表二建物部分,係依據民法第767條,併依民法179條、第184條為相同請求,其訴訟利益單一,應以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起訴時附表二建物交易價額為核定標準。附表一土地於前訴訟程序起訴時107年度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1,400元(參一審卷13、15頁土地登記謄本),其價額為13,273,764元{計算式:1,400元/㎡×(7550.5+1930.76)㎡=13,273,764元}。另附表二建物經臺中地院民事執行處於104年9月間拍賣,由再審被告拍定並繳清價款2,968,000元,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可稽(一審卷17、19頁),自得據以核定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又附表二建物為水泥建物及鐵皮建物,依「臺中市各類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所列加強磚造及鋼鐵造每年折舊率為1.2%等情,該建物於107年起訴時價值為2,861,152元{計算式:2,968,000元×(1-3×1.2%)=2,861,152元}。故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16,134,916元(計算式:13,273,764元+2,861,152元=16,134,916元},應徵裁判費231,048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楊國精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附表一:土地部分│├──┬───────────────┬──┬─────┬────┬────┤││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北屯區│大盛│129│林│7550.50│全部││├──┼───┼────┼───┼──┼──┼─────┼────┼────┤│2│臺中市│北屯區│大盛│131│田│1930.76│全部││└──┴───┴────┴───┴──┴──┴─────┴────┴────┘┌─────────────────────────────────────┐│附表二:建物部分│├──┬──┬───────┬────┬─────────────┬────┤││執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號│暫編├───────┤主要建材├───────┬─────┤權利範圍│││建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臺中市北屯區大│住宅、涼│第1層:118.31│陽台26.18│全部││││盛段129地號│棚│第2層:122.83│││││207├───────┤│合計:241.14││││1││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二段200號││││││├──┼───────┴────┴───────┴─────┴────┤││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全登記之建物。│├──┼──┼───────┬────┬───────┬─────┬────┤│││臺中市北屯區大│涼棚│第1層:75.92││全部│││208│盛段129地號││合計:75.92││││2│├───────┤│││││││未編列門牌││││││├──┼───────┴────┴───────┴─────┴────┤││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全登記之建物。│├──┼──┼───────┬────┬───────┬─────┬────┤│││臺中市北屯區大│住家用│第1層:28││全部│││209│盛段129地號││合計:28││││3│├───────┤│││││││未編列門牌││││││├──┼───────┴────┴───────┴─────┴────┤││備考│本建物係未辦保全登記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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