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陳建銘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陳葳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施耀婷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附表:受刑人陳建銘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即聲請書附表編號1、│(即聲請書附表編號3、│││2、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10月│││(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8.03.21│108.04.11│││108.04.10│108.06.26│││108.05.18││├──────┼───────────┼───────────┤│偵查(自訴)│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6655號等│偵字第6655號等││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35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12.26│108.12.26│├─┼────┼───────────┼───────────┤│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決│││││├────┼───────────┼───────────┤││判決確定│109.03.11│109.03.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彰化地檢109年執他字第326號│││2.編號1-2定執行刑6年10月│└──────┴───────────────────────┘┌──────┬───────────┬───────────┐│編號│3│4│││(即聲請書附表編號6)│(即聲請書附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07.26│108.06.23│││││├──────┼───────────┼───────────┤│偵查(自訴)│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撤緩毒偵字第67號│撤緩毒偵字第67號││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01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9.03.26│109.03.26│├─┼────┼───────────┼───────────┤│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01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01號││決│││││├────┼───────────┼───────────┤││判決確定│109.03.26│109.03.2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彰化地檢109年執字第2388號│││2.編號3-4定執行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