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618號聲請人 高瑞錚 即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於民國109年1月30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基金會經教育部中華民國93年6月3日台社(四)字第0930070787號函許可設立,於93年6月15日為設立登記,於109年1月30日召開第6屆第3次董事會議,並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情,有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第6屆第3次董事會議記錄、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30頁、第35頁)。又本件修改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即教育部於109年3月24日以臺教社(三)字第1090038062號函同意(見本院卷第31頁)。是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民法、財團法人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及立法精神亦均無牴觸,職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件:財團法人福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