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陳泊祥
被上訴人 陳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3日114年度基小字第7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7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法官高偉文
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