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74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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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7496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告 徐偉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後,業已進狀表明本件已無續行訴訟必要而撤回,故本件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4 年度 北簡 字第 7496 號裁定(114.10.14)[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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