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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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智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7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智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智輝(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78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4年7月1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主旨:為就被告因涉嫌竊盜之案,嗣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978號刑事判決後,因不服該院之判決,爰依法提出聲明上訴事。說明: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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