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原告 簡毓廷 被告 温琪媛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3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書記官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