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順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常梅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貳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零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真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素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