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一至四三樓
送達代收人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拾叁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
拾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叁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零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零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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