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邱逢 光複代理人 古正勳
黃柏諭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雖住於本院管轉內,然兩造於借款之初即已合意定管轄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有借據影本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本院自無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移送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馮保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B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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