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即益華建設工程行)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溪
法官吳麗英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