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再易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149號再審原告甲○○
號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邱振揚 間排除侵害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485,060元,應徵裁判費23,626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法官詹麗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