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另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亦應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述裁判費,並陳報被告甲○○之住居
所以及提出其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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