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另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亦應補正。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述裁判費,並陳報被告甲○○之住居
所以及提出其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