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三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聲
請調解未於聲請狀表明請求修繕所需金額或價額(如提出修繕估
價費用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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