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84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巷20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伍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89年間起至95年間止邀同被告
李正憲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11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96,47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借款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3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甲○○自就讀學校完成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289,0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被告李正憲既為被告甲○○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專用)1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影本附卷為證。
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
應堪信屬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表:
┌─┬─────┬────────┬──────────┐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
│││自民國96年11月1│自民國96年12年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1│20,926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65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11月1│自民國96年12年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2│28,34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65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11月1│自民國96年12年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3│22,93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65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11月1│自民國96年12年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4│24,09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65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11月1│自民國96年12年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5│24,094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65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11月1│自民國96年12年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24,11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65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11月1│自民國96年12年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7│24,31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65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11月1│自民國96年12年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8│31,84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65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11月1│自民國96年12年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9│31,84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65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11月1│自民國96年12年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10│34,84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65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6年11月1│自民國96年12年2日起│
│││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11│21,72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6.656計算之利息│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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