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
原   告  藍凰萍
       藍賜山
       李月華
       麗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忠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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