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
原 告 藍凰萍
藍賜山
李月華
麗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忠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