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87號
原   告  蔡淑芬
被   告  林傳泉
訴訟代理人  林健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1
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
應自行到庭(不另發開庭通知書),特此裁定。
被告應於下次庭期補正下述事項:
1.請具狀說明被告於102年9月,向原告收取102年7月10日至
 同年9月9日之電費16,550元之「計算式」。
2.請具狀說明被告於102年11月,向原告收取102年9月10日至
 同年11月10日之電費11,260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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