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愛嬌 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