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81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81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被   告  周祥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陸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閔翔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3,150元
合計4,15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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