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蔡熒煌
代 理 人 蔡鎔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