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六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彩雲 (住址詳卷)被告 唐其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1年度六簡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雅琪
法官張恂嘉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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