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簡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丙○○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交簡第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丙○○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丙○○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五時十五分許,駕駛RT—八八八三號自小客車,沿嘉義縣民雄鄉台一線北上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嘉義縣○○鄉○○路○段○○○號,原應注意後車與前車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距離,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而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保持安全距離,自後追撞同向在前由甲○○所駕駛載有乙○○○、 顏煜峰 二人之C二—二八四一號自小貨車,致甲○○因而受有頸椎外傷併滑脫、四肢多處裂傷挫傷等傷害,乙○○○則受有左手撕裂傷並多處肌腱及神經損傷、第四胸椎壓迫性骨折、右手背及背部多處擦傷等傷害,顏煜峰受有頭部外傷併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丙○○於本件車禍發生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查知犯人前,即向至現場處理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警員 謝炳煌 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嗣並接受裁判。
二、案經甲○○、乙○○○及顏煜峰之父丁○○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其於右揭時、地駕車肇事,致告訴人甲○○、乙○○○及被害人顏煜峰受傷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乙○○○及丁○○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審理時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份及現場照片八幀在卷可稽。而本件車禍肇至告訴人甲○○受有頸椎外傷併滑脫、四肢多處裂傷挫傷等傷害,乙○○○受有左手撕裂傷並多處肌腱及神經損傷、第四胸椎壓迫性骨折、右手背及背部多處擦傷等傷害,被害人顏煜峰受有頭部外傷併多處擦挫傷等傷害,亦有診斷證明書三紙附於警卷可憑。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又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一、三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係領有駕駛執照之合格駕駛員,對於該一規定應知之甚明,是其駕車行經上揭地點,自應注意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並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肇事當時為清晨晴天,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道路障礙物,視距良好,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附卷可按,足見被告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肇致本件事故,自應負過失責任甚明,且本件經送臺灣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亦認被告駕駛自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距離,由後追撞前車,為肇事原因等情,有該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嘉鑑字第九一一一0四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一份在卷可參。又告訴人甲○○、乙○○○及被害人顏煜峰因本件車禍受傷,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並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從而,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一過失行為,致告訴人甲○○、乙○○○及被害人顏煜峰三人受傷,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被告於本件車禍發生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機關或公務員查知犯人前,即向至現場處理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警員謝炳煌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業據證人謝炳煌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被告嗣並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原審因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四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以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查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有嘉義縣民雄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於本院卷可稽,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為偶發初犯, 素行 尚稱良好,經此起訴審判,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資惕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李文輝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冠學附錄本案論罪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