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第二一二號
原告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仁道 送達代收人熊煥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叁拾柒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玖萬零伍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零陸佰玖拾陸元陸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貳仟零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杜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