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61號
被   告  陳建翰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0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翰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