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25號
抗 告 人  古清騰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南都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黃廷涼 間請求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證人而未到場,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11月3日裁定處抗告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0元,抗告人對
該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尚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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