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丞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841、84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貳肆伍壹公克,含外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丞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84
1、846號為緩起處分,於民國102年8月6日確定,104年8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0.2451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841、84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8月6日確定,104年8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共0.2451公克),經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鑑驗結果,均檢出海洛因乙節,亦有該院102年4月1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詳102年度毒偵字卷第846號卷第29頁),是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係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外包裝2個,無論如何分離,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海洛因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足認扣案裝有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應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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