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杉豪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杉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陳杉豪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附表:受刑人陳杉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5日│103年5月26至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469、19546、21563號│18469、19546、2156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555號│103年度訴字第15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5月28日│104年5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555號│103年度訴字第15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1日│104年9月1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938號│105年度執字第1939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