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雪娥
陳施麗雲蔣美雲劉文科陳碧雲劉 陳月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因農會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執聲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雪娥、陳施麗雲、蔣美雲、劉文科、陳碧雲、 劉陳月甘 因犯農會法收受賄賂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選偵字第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6月19日確定,103年6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贓款即被告等所收受之賄賂款各新臺幣(下同)3,000元(詳見102年度保管字第1689、19
23、2234號扣押物品清單),分別屬上開被告等所有,且為等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農會之選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犯農會法收受賄賂案件,經聲請人以被告等犯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1款收受賄賂罪嫌為由,以10
2年度選偵字第1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均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2年6月19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325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等之上開緩起訴處分,均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賄款,分別係被告等所有、因犯本案投票受賄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等供承不諱,亦有其等偵查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02年度保管字第1689、1923、2234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被告姓名│賄款││││(新臺幣)│├──┼──────┼───────┤│1│李雪娥│參仟元│├──┼──────┼───────┤│2│陳施麗雲│參仟元│├──┼──────┼───────┤│3│蔣美雲│參仟元│├──┼──────┼───────┤│4│劉文科│參仟元│├──┼──────┼───────┤│5│陳碧雲│參仟元│├──┼──────┼───────┤│6│劉陳月甘│參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