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6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677號
上 訴 人  洪世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秀凰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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