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11號原告 李清源 上原告與被告 黃秀梅 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坐落於台中市○區○村段5534建號(建物門牌為臺中市○區○○○街○○○巷○號)最近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請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請依上開建號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之房屋現值總和,再加起訴書上所載之臺中市○區○村段○○○○○○號土地價額新臺幣1,60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16,000元×面積為100平方公尺=1,600,000元】後,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此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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