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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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5號上訴人即原告 鄒吳碧珍
鄒昌豪 鄒昌賢 鄒昌維 鄒惠娟 鄒惠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明勳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6,61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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